从边俸到边缺:清代边疆官员选任中的制度演替

文档 从边俸到边缺:清代边疆官员选任中的制度演替

摘要:边俸制度创立于明朝中后期,以缩减考满年限的优抚方式,鼓励官员赴任边疆。清初,边俸制度被继承发展,但因疆域及边疆治理模式与理念发生变化,无法从职官角度满足边疆治理需求。因此,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清朝分别创设海疆缺、烟瘴缺、苗疆缺、沿边缺,并发展成为以“拣选题补”“俸满优升”为基础的边缺制度。之后,随着边疆治理深化及治理一体化的推进,边缺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不断发展,边俸逐渐融入边缺制度体系中,成为其“俸满优升”制度原则下的升转方式之一。从边俸到边缺的发展过程,是边疆治理深化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清代;边疆;边俸;边缺;制度演替

边疆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着国家统一和疆域稳定,加之复杂的自然地理环境、纷繁的社会民族情形,都是中央王朝开展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官员是边疆治理的执行者,由其带着制度、政策深入边疆,建立起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而通行于内地的职官制度,往往难以适应边疆治理的复杂性以及差异性,常出现边疆缺官、贤员难用的困局。因此,边疆官员的选任成为边疆治理有效开展的关键,而适宜边疆地区的职官制度正是其重要保障。

清代官员选任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且成果丰富[1]。近年来,学界开始对以边缺[2]为代表的边疆官员选任制度予以关注。[3]但应注意,边缺作为一项特殊的官缺[4]制度,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才开始设置,其作为专有制度名词在乾隆时期才大量出现。[5]那么在此之前,边疆地区官员选任制度为何?它与边缺又有怎样的关系?其实,清朝建立之初就继承发展了明代的边俸制度。不过,学界对于边俸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大多研究者面对文献资料中的“边俸”时,或是将其理解为“边疆历俸”的简称,忽视了它制度层面的意涵;或将其与边缺类同。可见,当前研究未重视清代边疆地区官员选任制度体系的继承发展性,以及边俸制度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从边俸制度入手,探寻边缺制度的发展过程,解析两者的关系。对边疆官员选任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新梳理,既可补充当前研究之不足,从而对边疆官员选任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又能从职官角度分析清代的边疆治理深化。

一、明代边疆官员选任制度的发展与边俸制度的产生

(一)明代疆域发展对边疆职官制度的影响

边疆地区的官员选用被历代所重视,各时期中央王朝因应实际,制定不同的政策与制度。唐朝大部分边疆地区采取羁縻方式进行管理[6];到了宋代,边疆地区官员的选任原则,开始从惩处性向优抚性转变[7];元朝积极推进边疆治理一体化,却因没有适应性及针对性的职官制度,在后期出现了由流官趋向于土官的转变[8]。明代以后出现如下变化:

首先,明朝边疆治理理念变化,影响了边疆治理的方式。明朝疆域相较于元代有所内缩,特别是土木堡之变后,其疆域观逐渐向两宋靠拢,以维持已有疆域为主,在内地执行中央直接治理,而在边疆地区实施间接管控[9],建立圈层疆域结构。其次,明朝在保守的疆域观影响下,对边疆地区多采取军事管控,限制了边疆行政管理的发展。明朝北部为“九边”重镇,以军事管控抗拒鞑靼、瓦剌;西部防御乌斯藏、朵甘;西南边疆外边地区则为“军管羁縻政区”[10],“皆分统卫所关堡,环列兵戎,纲维布置,可谓深且固矣”[11],以军事力量实施管控。于是,终明一代大量边疆地区,主要以军事卫所镇戍方式维持边疆地区的稳定,而正式政区建设明显滞后,较少派遣流官进行直接治理。

可见,明朝疆域内缩产生了边疆治理模式的“内外”之别,大多数边疆地区采取间接管控,而中央直接治理下的边疆地区多以军事卫所镇戍为主。正是以上因素,造成了明朝边疆地区流官治理的需求不断下降,其职官制度建设也相应滞后。明朝边疆地区职官制度多从通行职官制度衍生而来,缺少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明初,于洪武十三年(1380)创立“南北更调用人之法”,官员就任地按其籍贯进行南北互换[12],同时考虑到福建、湖广等处地有瘴疠,官员多不愿赴任[13],故对“南北更调法”进行补充,“考核不称职及以事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选用”[14],将赴边疆就职作为对犯错官员的惩处,以此确保边疆有官可用。明中期边疆形势愈发严峻,中央对于边疆官员的选任更加重视。成化五年(1469)规定:“云、贵、广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宁夏、岷州二卫,缺官将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15]此后,明王朝对边疆官员选任制度不断补充,从而建立起“远选”“边选” 制度——通过扩大备选官员来源、简化考核流程等方式[16],鼓励官员赴边疆任职。要言之,明朝中前期边疆职官制度仅是对于“南北更调法”的补充,是针对各边疆区域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政策上的应对,仍具有明显的内地职官制度特征,没有形成一套适用于边疆地区的完整职官制度体系。

(二)明代边俸制度的创立

嘉靖四十三年(1564),明朝更定边方督抚官考绩之例,规定“佥都三年满升副都,副都升侍郎”[17],之后这一规定在边疆地区逐步推广,“蓟辽七边三年考满,佥都升副都”[18]、[19],并最终成为一项职官制度被确立下来。为视区别,将其称为边俸,内地的职官制度则称为腹俸。边俸与腹俸之间主要存在两方面差异:其一,边俸缩短了考满时间。明代规定“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20],腹俸官员需要九年考满才能获得晋升资格,而边俸仅需三年。其二,边俸增加了晋升机会。腹俸官员九年考满后,还需论资排辈、进一步考核,方决定升降去留。边俸也需考察比较,但为示优抚,其考核条件稍有放宽,多数官员都会升迁内地或奖赏留任。可见,边俸制度通过优抚方式激励贤员赴任边疆,保障了边疆治理有效开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官治理压力。于是,嘉靖四十五年(1566)“远选、边选,永为停止”[21],明朝开始整合各种边疆制度、政策,将边俸定为主干,围绕其建立边疆官员选任制度。

隆庆四年(1570),大学士高拱发现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以及北方的蓟、辽、山、陕等边疆地区,“有司虽有牧民之官,实有疆场之责,乃官其地者,非杂流则迁谪”[22],于是建议“今后各边有司,必择年力精强、才气超迈者除补”[23],此建议被中央采纳,明朝不再将边疆作为官员的惩处之地,而是选择贤能之员赴任,以期更好地进行边疆治理。可见,明代边疆官员的选任,有一个从惩处性向优选性转变的过程,这也是边疆治理被逐渐重视的表现。

明代中后期,“士多虚誉而希美官,假恬退而图捷径”[24],官员们不择手段追求“美官肥差”,想方设法逃避苦职。万历二十二年(1594),吏部尚书孙丕扬为解决这一问题,“乃创为掣签法”[25],用看似公平的抽签方式,决定官员所任之地。边疆地区也以该法选任官员,并辅以边俸制度保障边疆官员升迁,此二者构成边疆官员选任制度的主体,至天启二年(1622),“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府属,及山东登、莱二府,与川、贵、云南、广西偏远一带州县已奉旨俱算边俸”[26]。这一时期边俸制度呈现以下特征:第一,边俸区域主要在“两京十三布政使司”[27]边缘的正式政区,而不是普遍分布在所有边疆地区。第二,呈现块状小区域分布,没有接连成片。第三,各边俸区域设置原因明确,如北方一线为抗击鞑靼前沿;四川西部为联结、控制西藏地区的地带;而云南、贵州、广西的边俸区,主要分布在中央直接控制的地方核心区,以及相互连接的交通沿线。

随着国家治理在边疆地区的推进,边俸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边俸相较于腹俸,官员的晋升周期更短,于是一些官员想尽办法任职边俸,或将自己所任之地改为边俸,“腹里善地而托言边俸”[28],只为挨历升迁之利,不闻边地治理之责,于是“滥开边俸,捷径燃灰,则吏治日坏”[29],于是至明晚期有了“军功、边俸题覆太滥,命暂停行取”[30]的要求,但随着明朝的覆灭而终未实现。此外,边俸制度并未解决边疆地区职官选任困局,无法形成完整的职官治理体系,限制了边疆治理的推进,而边疆治理中官员选任的适宜性、针对性问题仍待解决。

二、清初边疆治理需求与边俸制度的继承发展

(一)清代初期边俸制度调整的背景

清朝在疆域统一进程中,将边疆地区重新纳入国家直接统治之下,积极推进边疆与内地间的行政管理一体化,在边疆地区建立正式政区、选派流官,边疆治理模式与理念发生明显变化。中央随之逐渐发现由明代继承而来的职官制度,无法满足边疆治理需求,官员选任严重制约了边疆地区的有效治理。

一方面,清朝统一疆域的形成使所需边疆官员数量大幅增加,产生巨大职官缺口。清朝经过近百年努力,其疆域范围“东极三姓所属库页岛,西极新疆疏勒至於葱岭,北极外兴安岭,南极广东琼州之崖山”[31],边疆地区大幅增加。同时,清廷不断推进边疆治理一体化进程,先后在西南、台湾、新疆等地建立正式政区,存在较大的职官缺口,需要中央选派官员。当时的“缺官”问题给清朝边疆治理造成巨大困难。

另一方面,清朝边疆治理的深化对边疆官员治理能力的要求不断提升。清朝在边疆地区广设正式政区,但是总的来说边疆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社会民族情形复杂,其治理体系建设相对落后。所以,边疆治理需求对任职官员执政能力提出较高标准,并更加强调人地的适宜性与针对性。而已有吏部铨选的“掣签法”,其随机性难以满足清朝边疆治理深化对于官员的要求。

(二)清初职官制度的应急性调整

清初,虽然产生了边疆治理深化的迫切需求,但因统一进程还在进行,国家形势仍未稳定,清朝面对边疆治理中的官员选任问题,根据边疆治理需求,对已有的职官制度进行应急性调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在边疆官员来源以及选取方式上予以特殊对待,采取就近推升的方法,由督抚根据地方形势,推荐就近官员升任,“四川有缺,在于陕西附近推升;广东有缺,在于福建附近推升;广西、湖南有缺,近陕西者在于陕西附近,近广东、江西者在于广东、江西附近推升”[32]。这样的调整,既使赴任官员“程途不远,资斧已多减省”[33],缓解官员负担,并以晋升的方式,对其赴任边地进行优抚;同时“疆域相连,风土亦稍习惯,较之部选难易,有天渊之殊矣”[34],以邻省官员赴任,与当地相适应。

第二,为缓解边疆“缺官”问题,对于愿赴边疆的官吏适度放宽选任条件,并予以优抚。“(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福建、广东、四川、湖南地方边远,不拘科分,即准拣选。”[35]待平定广西后,“(顺治)十五年(1658),议准,广西亦不拘科分拣选”[36],即对于边疆官员的选拔,放宽科举出身的硬性要求,扩大来源。清朝统一云南后,“(顺治)十六年(1659)议准,云贵地方初开,在京候选通判、知县、佐贰等官,有愿任边疆者,不拘咨次投供到部,给文赴经略军前,遇缺拟补”[37]。并且,“愿任边疆各官,所署之职,与原品大小不符者,迁转之时,仍照原品升补”[38]。对于愿往边疆任职的官员,予以品职上的优升以资激励。三年之后,边疆地区官员缺乏情况得到缓解,于是“康熙二年(1663)题准,停止愿任边疆例”[39],恢复正常铨选。

(三)清初边俸制度的常规性调整

此外,清朝对明代边俸制度予以继承的基础上,还根据各边疆地区情形,对该制度进行如下常规性调整。

首先,边俸制度计俸年限的缩减。清初沿用考满制度,“国初典制,内外官三年考满,视其称职与否”[40],边疆地区将边俸制度与考满制度配合使用,通过缩短考察年限,为边疆官员提供更大的升迁机会。顺治十三年(1656)前明蓟辽总督、时任兵部尚书王永吉为激励官员赴任边疆,建议进一步缩减边俸考满较俸[41]年限,“至于题定边俸,以十个月算一年,三年之内止减半年,又与腹里各官较俸深浅,沉滞实多,不足以鼓舞劳吏。似应以八个月算一年,另立边俸一行,不与腹里通论计算,俸满应行取者即行取,应升转者即与升转,则危疆苦地自然乐趋,无向隅不平之叹矣。”[42]其建议被采纳,边俸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其边方司道,历俸年半为二年,知府有司,历俸二年为三年。”[43] 调整情况如表1。


其次,边俸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明代边俸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主官,清朝在边疆治理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佐贰、杂职等官的重要作用。于是,顺治十五年(1658)规定,“州县佐贰等官,照正印官边俸例升迁,以示鼓励”[44]。康熙二年(1663)再次扩大适用范围,“边远地方,三司府首领、教职、杂职等官,亦作边俸”[45]。把边俸扩大至学政类官员、杂职,体现出文风教化在边疆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清朝在土州县设置佐贰官,对于当地土司起到监管作用,康熙十年(1671),“广西南宁、太平、庆远、思恩四府及土府州佐贰等官,俱照边俸例升转”[46],将土府州佐贰官也纳入边俸中。

再次,边俸分布区域的调整。清初边俸制度的分布,伴随疆域统一逐步推进。顺治十六年(1661)清朝平定西南地区,边俸制度随即施行。顺治十八年(1664)郑成功驱除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后,与清廷对峙,清廷发布“迁界令”[47],命令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三十里。[48]为加强沿海地区的管控,鼓励官员实施有效治理,规定“沿海之地,应照边俸升转”[49]。至康熙二十年(1681)边俸分布区域基本稳定,主要在西南的云、黔、川、桂四省全境,以及浙江、福建沿海州县。[50]此时,三藩之乱初定,西南地区急需中央派遣官员进行善后、治理;浙江、福建沿海地区划入边俸,不仅是为清朝海禁政策服务,更是为应对台湾郑氏集团的侵扰。

(四)清初边俸制度的不足

清廷为解决边疆治理需求,对边俸等职官制度进行调整与发展,但仍无法完全因应此时突显的边疆治理困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则“来者不治”,边俸制度成为一些官员眼中的晋升捷径,他们只为升迁无心治理,不利于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吏部尚书孙廷铨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上疏提到,川湖、广西、云贵等地的边俸官员消极挨俸、坐等升迁,地方治理陷入困顿,“是此,官止为捷径,而边地依旧乏人”[51]。因此,他建议“凡边地委任官员,题请实授者,宜量加署职字样,俟历任二年,果有实绩可观,方准实授”[52]。试图以增设“试用期”的方式督促边俸官员用心进行地方治理。其建议虽未获批准,但足见此时的边俸制度已无法满足边疆治理不断深化的需求。

二则“任者不适”,由掣签随机而来的边俸官员,无法满足边疆治理深化的需求。边俸制度掣签任用官员,无法针对边疆的特殊性做到知人善用。随机而选的官员,在地方治理中常会忽视边疆的独特性,致使边疆治理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易产生边俸官员因人地不适而造成不必要的病亡,使边疆治理难以长效开展。

三则“贤者不赴”,边俸制度的优抚性对于一些贤能官员来说失去了吸引力。边俸制度虽在历俸年限的计算上对官员予以优抚,缩减晋升资格的获取时间,但获得晋升资格后,还要与内地腹俸官员一同考核比较,一视同仁,没有优势。边俸之优抚无法带来直接的晋升,相较于复杂、恶劣的边疆环境,任职边疆被多数官员认为是不值前往的危途。

从上可知,清廷需要在边疆职官制度方面进行进一步创新。

三、边缺制度的建立与边俸制度的萎缩

边缺制度因应清朝疆域形成和边疆治理一体化的需求而产生,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雍正五年(1727)的四十多年中,完成了制度体系架构,形成了多种类型,以其针对性、灵活性、时效性逐渐开始取代边俸制度,保障了清朝边疆治理的有效开展。

(一)边缺制度的创立

其创新性包括:其一,边缺增加“拣选题补”制度原则,提升边疆官员选任的针对性、适宜性。清朝将边缺官员的选任权下放地方,并以核查批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利用地方督抚的知人善用,选择适宜水土、谙练民情的官员赴任边疆,打破边俸铨选的随机性,减少官员“身入险地”的风险,发挥其人地相宜的优势。其二,在“俸满优升”原则下,加入“俸满即升”等升转方式,以更强的优抚性激励贤员赴任边疆。“即升”方式的加入,使边缺官员不必与内地官员一同较俸升转,只需赴任边疆、安心治理就可升迁,优抚力度明显大于边俸,保障了边疆官员的来源与补充。其三,边缺制度根据各边疆民族的情形,灵活设置海疆缺、烟瘴缺、苗疆缺、沿边缺等类型,使边疆官员选任升转更具全面性。各类型会根据各边疆区治理需要与情形差异,在制度设计有所区别。在“拣选题补”制度原则下,不同边缺由地方督抚或皇帝使用调补、升补、简选等不同方法选派官员;在执行“俸满优升”时,又有三年俸满即升、五年俸满即升、三年俸满升衔留任、五年俸满升衔留任、留任候升、撤回内地候升等多种优升方式,从而弥补了边俸制度的单一性。

边缺制度确立后,边俸制度分布空间逐渐萎缩。如清朝收复台湾后,台湾例创制,且沿海形势好转,于是康熙二十六年(1687)题准“福建、浙江,近海地方,俱算腹俸”[53],不再为边俸。

(二)边疆治理深化下边俸与边缺制度的融合

雍正时期,伴随着边疆地区“改土归流”与治理一体化的快速推进,边缺制度相较于边俸制度的功用性逐渐体现,而两种职官选任制度同时存在,不便于边疆治理的开展。清廷为完成边疆职官选任的统一化、制度化建设,决定完善边缺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全面取代边俸制度,使其成为最主要的边疆官员选任制度。于是,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雍正下谕,“行令各该督抚,将各边省题调之缺,或应三年俸满,或五年俸满,或照内地论俸,一并确查定议,分晰具题,著为定例”[54]。在全国范围内,对边疆身份官员选任情况进行清查,并根据各省清查结果,进行职官选任制度的大调整。

第一步,边俸被大量裁撤,并以边缺制度为主体,完成边疆地区职官选任制度体系的建设。雍正四年(1726)雍正下谕内阁,认为边俸制度太滥且不再适应当前边疆治理需求[55],命九卿就边俸进行讨论,其经过商议提出“凡边俸非保题调补之缺,俱与内地一体较俸升转”[56],雍正皇帝批准了这一建议,大量边俸转为腹俸,边俸的适用范围大幅缩小。雍正五年(1727),四川巡抚马会伯在清查本省边疆职官时,也认为应以边缺制度代替边俸,于是请停四川边俸[57],很快得到批准。至此,边俸制度的实施范围已近于无。与此同时,各边疆省份在完成官员选任情况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情形及治理需求,重新划定各类型边缺的适用范围,海疆缺、烟瘴缺、沿边缺、苗疆缺因其各自制度特征,在广大边疆地区普遍推行,成为清朝最重要的边疆职官选任制度。

第二步,将边俸融入边缺制度体系中,使其成为“俸满优升”制度原则的一种方式。经过前期调整,边俸制度不再作为单独的职官选任制度在边疆地区施行,但其制度优点却被边缺制度所吸收,并逐渐融合。雍正五年(1727)云贵总督鄂尔泰清查边疆官员情况时,建议对云南沿边缺进行调整,他认为:鹤庆、顺宁、永昌、永北四府知府,剑川、腾越、云州三州知州,是皇上简选[58]、五年俸满即升的沿边缺,这些地区经过多年治理,“今生业日繁,风俗渐淳,若以五年为满,似属幸进,若照内地论俸,似属偏枯”[59],应当改为边俸方式升转,既起到优抚官员的作用,又可使官员不致速升,能够安心地方治理。中央经过讨论,最终听取了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鹤庆、顺宁、永昌、永北四知府,剑川、腾越、云州三知州,虽非调补之缺,但远在极边,接壤外域,亦应照边俸,听部升转”[60]。鹤庆等府沿边缺,依然保留皇帝简选的方式选任,而将“俸满即升”方式改为照“边俸升转”。通过这次沿边缺的调整,边俸开始从一项独立的职官制度,转变为边缺“俸满优升”制度原则中的一项优抚政策,渐渐与边缺制度体系相融合。至雍正十三年(1735)《吏部则例》记载:

云南开化、广西二府正杂等官,广西分防五槽通判,新平县知县,禄劝州知州,丽江府知府、经历,鹤庆府维西通判,剑川州、中甸州州判,黑、白二井提举,弥沙、阿陋二井大使,鹤庆、顺宁、永昌、永北四知府,剑川州、腾越州、云州三知州,陕西赤金、靖逆、柳沟、安西卫俱算边俸,其余各省俱算腹俸。在外司道官员以下,杂职以上官员,不论俸满即升卓异等项官员遇缺即行升补外,司道官二年俸满升补,知府有司以下、杂职以上官员三年俸满升补。历俸未满,不准升补。司道官历边俸年半为二年,余一日作二日算。知府有司以下、杂职以上官员,历边俸二年半为三年,余一日作二日算。若边俸、腹俸相当,则先升边俸官员。[61]

可见,边俸分布地点仅有云南、甘肃两省,数量不到30个,并且施行边俸升转的官缺,皆为边缺制度中的沿边缺。究其原因,边俸创制之初即分布在沿边地区,此时它融入边缺制度中,并以一种升转方式在沿边缺中保留,既是对其沿边功用的认可与继承,又是职官制度在边疆治理深化下所进行的创新性尝试。

此外,随着边缺制度在武职中的应用,其“俸满即升”的主要升转方式与武职的职责、需求存在矛盾。一方面,武职的升转原则与文职不同,武职主要依据军功战绩升迁,“俸满即升”相较军功过易,会打破已有的平衡。另一方面,边疆武职具有镇疆保域之责,以兵将相知、谙练长守为宜,不便频繁调动。因此,雍正五年(1727)开始在烟瘴缺、苗疆缺等武职中普遍采用“边俸升转”,边俸升转逐渐成为武职边缺的主要升转方式。

边缺制度体系的确立以及与边俸制度的融合,既是边缺制度在边疆治理中所获成效的体现,又是其为满足治理深化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

(三)边缺制度体系的确立与发展

清代国家治理不断深化,边缺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化建设,其名称与定位也得到明确。

一方面,边缺成为全国性官缺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保持其边疆针对性与制度特殊性。在边缺制度的启发下,清朝认识到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官缺体系。雍正六年(1728),广西布政使郭上疏建议,“伏查州县要缺之必需贤员者,共有四等:一、地当孔道者为冲,一、政务纷纭者为繁,一、赋多逋欠者为疲,一、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为难。就此四等之中有专者、有兼者、有四等俱全者。”[62]所有州县分为“其简僻易治者,一概著为常缺……所有四等要缺”[63]。清廷经过长时间的商讨,最终在雍正九年(1731)正式建立以“冲繁疲难” 为标准的四等官缺制度,[64]同时规定“沿海、沿河、苗疆,一切应行题补之缺,仍照旧例遵行”[65],原先边疆地区的边缺制度依然保留,并独立于“冲繁疲难”体系之外,之后的规章典籍也视其为自成体系。如乾隆朝《吏部则例》就提到,“各省冲繁疲难等缺,除沿河、沿海、苗疆、烟瘴及一切应行题补调补之缺”[66]。所以施坚雅在关注“冲繁疲难”体系时,发现不在此体系内的“秘密成分”[67],正是清代官缺制度中的边缺制度体系。

可见,清朝的官缺系统是由边疆地区的边缺制度和一般地区的“冲繁疲难”四等官缺制度等共同组成。

另一方面,边缺制度不断进行体系建设,成为边疆地区系统性职官制度,其名称与实质逐渐被确立、认可。虽然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就开始创设边缺,但“海疆缺”“烟瘴缺”“苗疆缺”“沿边缺” 等边缺名词,直到雍正五年(1727)所编《大清会典》都未出现,正史或典籍中多以“例”相称。随着“冲繁疲难”四等官缺制度的建立,官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官缺”“缺”等名称常被提及,原先边疆各例也以“缺”称之,于是从乾隆朝开始,边缺的各种名称就被收入到官方典籍中,如“至广西烟瘴各缺”[68]“台湾各缺”[69]“云南烟瘴苗疆正杂各缺”[70]“贵州烟瘴苗疆正杂各缺”[71]“湖南苗疆各缺”[72]等。边缺名称的确立,既是与一般“冲繁疲难”四等官缺制度的区别,又是边缺制度体系最终确定的标志,此后边缺的名称与制度被接受与应用。

此外,在边缺制度体系不断发展之下,已成为其组成部分的边俸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乾隆二十四年(1759)甘肃地区的沿边缺,不再施行“边俸升转”,开始“俸满即升”。[73]至此,仅有云南地区的沿边缺还保留“边俸升转”,到光绪时期:

各省边缺,除俸满入即升班者,各较奉旨先后日期,不计俸深月日外,其不入即升班,止入俸深班论俸推升者,有云南开化府知府,文山县知县、典史,竹园屯司巡检,黑、白二井提举,阿陋井大使,顺宁府知府,顺宁县知县、典史,永昌府知府,永昌府腾越同知,保山县知县皆为边俸,边俸二年半抵腹俸三年,余一日作二日,其边俸腹俸接算者,历过边俸,唯以十日作十二日。[74]

“边俸升转”的沿边缺仅剩13个。同时,会典中首次出现了“各省边缺,除俸满入即升班者……为边俸”的论述,明确规定了边俸是“俸满即升”以外的另一种升转方式,它是边缺制度的优抚政策之一,这不仅反映出伴随着边缺制度体系的确立与发展,其在边疆治理中职官制度的主体地位,也说明无论是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在典章规定里,或是在官员意识中,此时边俸已经完全融入边缺制度体系中。

综上所述,从边俸到边缺的发展,是边疆地区职官制度与治理体系建设的扬弃过程。边疆治理深化的推进,对职官选任制度提出更高要求。边俸制度通过吏部铨选随机任用官员,无法满足边疆治理深化对于官员的要求,因此边缺制度舍弃边俸的铨选方式,设立“拣选题补”制度原则,以针对性、适宜性为目的选任贤员赴任边疆。而边俸制度中的优抚方式,被边缺制度所借鉴,并形成“俸满优升”的制度原则,以优抚性激励贤员赴任边疆;并且边俸也成为优升方式之一,融入边缺制度体系。可见,从边俸到边缺的扬弃发展过程,均是以保障边疆治理深化为目的

按,作者戴龙辉为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明清民族史研究。原文载《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图片来源,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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