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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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般关系

以中国历史为中心的探讨

卜宪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系研究员、博导)

2009年4月30日

【摘要】国家秩序是国体与政体的合一。国体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反映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二者的合一构成了国家秩序的具体形态。社会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秩序包括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内的各种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狭义的社会秩序则是指由血缘、地域、经济、宗教、文化等因素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组织形式。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秩序既是国家秩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可能构成不依赖于国家行政组织而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一种民间秩序。本文即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并以中国古代历史发展为线索来简要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关键词】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公共权力

一、国家与社会:一个理论视角

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而“社会是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先有社会而后有国家,国家是以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社会不仅在自身分化的基础上产生了国家,而且国家的基本形式、结构与职能都与社会的特定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2。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及其特点决定了国家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有了国家,才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才可能“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国家与社会既相矛盾又相统一。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也有平衡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利益的特点,这个特点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统一性。但是,国家又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3,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4,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5。因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必然又有矛盾和对立的一面。这种矛盾和对立除了阶级关系的因素外,也还有国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在具体利益诉求上的分歧与对立。国家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了维护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人的利益等诸多因素而往往与社会产生某种局部性的乃至整体性的矛盾。而社会,特别是具有共同利益、血缘关系、价值取向的社会组织、社会势力,或为了抵抗国家秩序对其进行干预,或为了表达、追求自身的意向、要求,也往往与国家产生冲突。在这种矛盾冲突的交织过程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国家既利用掌握政治、经济、文化等资源的特殊地位吸收、改造、协调各种社会力量服务于国家,又对危害国家统治的社会势力实施控制、打击。

社会产生国家,国家与社会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是我们分析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视角之一。政治社会学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入手为我们分析国家与社会又提供了另一种视角。“市民社会”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从狭义的角度看,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阶层,只能是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以后的产物。但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则主要是指独立于国家政治秩序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力量,是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6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存在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社会活动领域的专有名词”7。这样的“市民社会”在前资本主义时代是否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与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理论固然还有很多差异,但我们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是可以用于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如下重要论点:第一,“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民间力量。(“市民社会”本身也可译为“民间社会”)因此,“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这种力量可以对国家秩序产生影响。第二,“市民社会”包括了不能被国家所淹没的社会公共领域。在这些领域,“市民社会”表现出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第三,“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既可以有良性的互动,又可以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第四,“市民社会”在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之间形成一个中间地带。第五,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构成的“市民社会”是特定时期国家的基础。长期以来,运用这种理论进行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
系的研究不仅存在于西方汉学界,而且也逐渐引起了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其原因是这种理论所涵盖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为研究者提供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手段,可以促进我们对中国古代历史多方面、多角度的认识。

当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乃至人言言殊,其概念是否能够用于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分析也存在不同意见,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使用这个概念极易产生两个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根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司这是我们需要谨慎并注意的问题。

二、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形成中的若干特点

国家秩序是国体与政体的合一。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它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统治关系;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反映了国家以何种方式组织和管理政权。二者的合一构成了国家秩序的具体形态。社会秩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秩序是指包括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内的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秩序在;狭义的社会秩序则是指由血缘、地域、经济、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的组织形式,它们与国家秩序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既可能构成国家秩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可能构成不依赖于国家行政组织而独立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一种民间秩序、社会势力。我们探讨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即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来进行的。

大体说来,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夏商周三代。

三代国家不完整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与当时社会组织结构未能充分分化的状况相适应的。学者们揭示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途径上,氏族内部阶级对立与斗争的特点并不明显,国家由部落间兼并、征服,由社会职能转化而形成的特征则更为突出。因此,三代国家的社会秩序中,社会群体关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血缘性的族组织残留严重,三代国家就是通过对一个个“族”的统治来实现地域性行政统治的。“族”的分布,也就是国家行政统治所达到的地域。以“族”的形态实施社会控制,必然要利用其内部的社会组织,即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进行统治。学者们揭示出三代国家组织与社会组织合二为一,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一致,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关系发展的第二个重要阶段。

在春秋近三百年的时间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都在发生着缓慢的变化。从国家秩序来看,周天子的权力走向衰落,各诸侯国势力迅速崛起。诸侯国内的君臣关系虽然还具有宗法血缘等级分封制的色彩,但突破这种色彩的权力结构却在逐步向社会底层延伸。社会秩序也在发生着缓慢的变化。国家间的战争,列国内部卿大夫与公室之间、卿大夫之间的纷争,使原先静态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变化,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日益明显。土地除了在贵族之间流动外,公社农民也逐渐可以永久的占有土地,不再定期分配,私有化的历程大大加速。1土地关系的变动,使社会阶级结构发生着变化,社会秩序也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变动。其特点是贵族阶级的层层衰落和下层社会阶级地位的上升,封闭的阶级关系被逐渐突破。

战国各国是在春秋国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战国时期的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已发生了激烈的变化。从国家秩序来看,各国经过变法运动建立起了不同于宗法贵族等级君主分封制的区域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这种国家秩序中,以君主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力图控制并掌握所有的社会分配资源。国家与社会中的每个个人建立直接的政治联系也成为可能。从社会秩序看,春秋时期业已松动的阶级关系在战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地主制的出现表明封闭的贵族宗法血缘关系在经济领域开始松动。当然这时的地主制发展还很不充分,获得地主身份的途径往往不是依靠经济手段,而是依靠政治手段。国家把手中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分配给那些为国家服务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人才,他们成为早期地主阶级的重要来源之一,也使早期地主阶级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身份性色彩。战国时代独立自耕农的出现,反映了原先广泛存在于社会基层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业己瓦解为地域化的个体村落,但此时的自耕农主要还只是与封建国家发生经济关系。除了这两大阶级分化出来之外,战国还存在着士、侠、豪强、属吏、依附农、奴隶等等其他社会阶层。在这种社会里,人的自由流动大大加速,等级分封体制也被县乡里的行政体制所取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分离的特征已经较为明显。但在乡里基层社会中,依赖民间社会自然秩序实施统治的特征仍然十分明显。三老等具有教化职
能的非正式吏员的设置,反映了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秩序的企图和对利用民间秩序实施统治的高度重视。在战国社会中,与国家秩序相对立的各种社会势力也已经产生,如从法家对某些社会阶层的指责中已可窥见一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战国国家秩序的建立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与法家所积极推动的变法运动有极大的关系,国家秩序的形成明显高于社会秩序的分化,带有速成的性质。因此,法家虽然主张国家大力改造民间社会,但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是有很大差异的,实际效果也不能估计过高。

秦汉至明清是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关系发展的第三个大阶段。

历经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战国各国大体都建立了区域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秦的统一,又使这种分立的、区域性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被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替代。在此后二千多年的封建国家形态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大体说来,体现国家秩序的皇权制度、官僚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意识形态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比以往大大加强,也反映了国家将整个社会置于其控制之下的企图。贵族分封制构成国家秩序的另一个序列,但一般来说贵族对其领地只是拥有衣食租税的经济权力,而没有分享政治统治的权力,也就是说没有治民权。二千多年间封建国家秩序的发展变化大体是围绕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与完善为核心的。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国家秩序要求社会秩序与其保持高度的一致,对于破坏国家秩序的任何社会势力,国家都采取严格防范、严厉打击的措施。为了使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能够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国家还力图打破现有的自然社会组织,将国家秩序向最基层的民间社会延伸。秦汉以后,脱离国家秩序控制的纯粹自然村落已经很难存在了。

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前期,国家在掌握政治权力分配的同时,又掌握了以土地为核心的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因此,中国封建社会前半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都明显表现出国家秩序空前强大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在前期也突出表现为国家与整个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阶级及其他各种社会势力,在社会矛盾激化时往往把斗争矛头直指国家就反映了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的后半期,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制经济的深入发展,土地自由买卖加速,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人口日益减少,自耕农的佃农化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松动。国家对社会的经济控制由直接的、全体居民的人头、户头控制逐步演变到对土地、财产、户等的控制。由此,在阶级关系和身份领域,身份性地主及身份性的等级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下降,非身份性的社会等级关系作用上升,这种转变使社会秩序在封建社会后半期有更加独立化发展的趋势。宋至明清,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民间社会及其组织秩序的发展层次远比前期要高。中国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形式由前期劳动者与国家的直接对立演变为后期“现实的要求”,就是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领域中阶级关系愈益相互分化的表现。

社会的国家化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基本要求。但是,社会秩序也有自身的发展规律。统一国家广袤国土中的地域性差异,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氏族残余的遗存,自给性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以及因血缘、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的各种社会力量,在不同时期也以特殊的形式生存并发展,使秦汉及其以后的社会秩序呈现出千姿百态的景观,并对国家秩序产生深刻影响。这些社会秩序及其代表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他们有的力图摆脱国家秩序控制而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如商人和豪强地主:有的力图树立独立于国家权威之外的社会权威,如旧贵族、游侠、宗族、坞堡主、宗教领袖等。他们在特定时期形成的社会组织往往构成一定的社会势力,封建国家对他们或采取打击措施,或采取联合与吸纳的办法,使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能够协调发展。在阶级关系上,封建国家内部也并非简单的表现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这两大阶级中的不同阶层,特别是地主阶级中的非统治阶层,如中小地主、非身份性地主,由于利益关系的不同,往往与地主阶级中占统治地位的阶层有所不同,甚至构成不同于国家秩序的另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在乡村治理发挥重要作用的乡里领袖和乡绅阶层,其行为既代表了国家秩序,也表现出独立于国家秩序之外的若干特点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历史过程。中国封建社会的所谓“盛世”,大都是建立在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比较协调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在考察中国古代国家秩序及其发展道路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考察社会秩序及其发展过程的同时,又不能忽视国家秩序的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前半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社会的国家化上做出了巨大努力,这种国家秩序的建立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与文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无论在土地制度、商品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以及社会阶级关系上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出社会秩序要求突破国家秩序,要求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协调发展的积极愿望。但是,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典型特征的国家秩序在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并没有完全顺应这个历史潮流,没有注重这一社会秩序的重大变化而作出积极调整,反而更多的是压制、破坏和阻碍。这使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尽管也出现过综合国力的短暂强盛,但终究不免走向衰亡的历史命运。

三、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辩证关系

首先,由特定时期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基础,但国家秩序又有其独立的发展过程,并对社会秩序有巨大的反作用。战国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逐步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个政权的政治基础是地主阶级,但我们又不能将战国以降的国家政权与地主阶级、地主阶级中的某个阶层甚至某个地主完全相等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和地主阶级内部的升降变动剧烈,以及王朝变动频繁等特点,使地主阶级的管理权力必须从单个地主那里游离出来,由代表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实施集中的、职业化的官僚制管理。这个统治集团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与地主阶级的局部利益,甚至与专制主义的最高代表一皇权的利益也并非是绝对统一的。这种不一致性,使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阶段表现出复杂多样性。其次,秦汉以降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相互分化愈益突出,由经济、宗族、宗教、民族、文化等多重因素构成的新的社会秩序逐步产生,其中有的与国家秩序相结合,有的与国家秩序相脱离,甚至具有了独立于国家权威之外的特征。13】新的阶级的出现,阶层、等级的分化,使原先相对简单的阶级关系复杂化了,也使国家与社会各阶级的关系,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这种复杂化不仅表现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有时也表现在统治阶级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对立,以及国家与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再次,国家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作用更加突出。“公共权力”是国家与生俱来的基本职能之一,而不是外在力量强加在国家身上的。国家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的代表,它所推行的各种制度必然要体现出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作为全体居民代表的国家,又需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秩序”是古代社会文明能够得以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也使古代国家和社会表现出既相矛盾又相融合的特征。我们试从如下几个方面略论之。

(一)政治与社会领域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在政治领域中,古代国家也适当把政治权力和政治身份分配给被统治阶级,使被统治阶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与国家建立政治联系,从而使阶级矛盾和对立关系在政治领域中得以调节、缓和。古代国家在政治领域中调节、缓和阶级、阶层的利益关系并不起源于封建时代,如晁福林先生就研究过商周国家在这个方面的职能。但晁先生认为“就商周时代来说,国家机构通过调节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和关系以缓和冲突的作用,远比后代为甚”的观点我们并不能完全赞同。晁先生将商周时代国家与部族的联合,以及商周国家按照被征服部族既有的血缘社会关系、政治关系进行统治的措施视为当时国家对社会集团利益关系的调节方式当然是卓识,但这是商周国家还不能打破基层社会组织关系实施直接统治,只能按照现有社会秩序管理的表现。从国家调节社会阶级、集团关系的职能上来看,这种方式还是不健全的,甚至是较为粗糙、散漫的。应当说战国以降的封建政权面对日益分化的社会阶级、阶层状况,面对直接统治的全体社会居民,面对日益增多并且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调节社会阶级关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比先秦时代愈益突出,手段也更加丰富。首先,国家给予更多居民获得政治参与的机会,从形式上使社会大多数阶级、阶层拥有一定的政治身份成为可能。其次,国家注重吸收各阶层的优秀人才参与行政管理,使被统治阶级中的部分优秀人物也能够上升到统治阶层。战国时代被称为“布衣驰鹜之时”,汉初被称为“布衣将相之局”,是社会阶级关系大变动的象征与结果。此后,除极个别时期外,历代人才选拔制度最基本的特色是逐步拓宽选拔途径,摈除贵族化和民族化因素,扩大选拔范围,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官僚队伍,使中国古代官僚队伍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优秀人才最为集中的地方。第三,国家通过特殊政策、特殊管理,使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政治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得以调整。古代国家阶级关系的缓和调整并不仅限于相互对立的阶级之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也有相互关系的缓和、调整问题。举例来说,贵族与官僚同属于统治阶级,战国以降,国家给予贵族适当的、甚至优厚的经济待遇、政治特权待遇,但却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官僚队伍逐步区别开来。在任官资格上贵族往往不仅没有特殊的优势,甚至还有更多的限制。当然,对贵族政治权力的限制并不表示国家与贵族在阶级关系上的对立,而是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或者说仅仅是专制君主严格防范贵族凭借特殊身份危害皇权独尊的需要,而客观上对于封建国家扩大阶级基础,调整阶级关系也是有益的。又如豪强地主、大商人,无疑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权基础之一,但出于缓和阶级关系,维护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历代国家往往对他们采取限制、打击措施。这种限制和打击当然也不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历代国家除了实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化的直接行政统治外,还采取设立特别政区、设立特别管理机构等多种方式协调统治阶级中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甚至不同类型统治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

中国古代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社会秩序的国家化形式突出而实际上国家秩序又必须依赖社会秩序的特点。战国时代开始,社会的国家化表现在国家企图将一切社会组织都纳入国家秩序。如战国开始的户籍制度是编制到每个家庭的。户籍制的严密、完善,是国家控制社会能力的表现,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社会国家化的高度发达也表现在历代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延伸到乡里村落,乡里村落的居民被纳入国家行政体制的编制与管理,乃至日常生活都要受到行政组织的干预。社会的国家化还表现在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对社会异动势力的控制、打击,以及社会势力的官僚化等等方面。以上所展示出来的特点使中国古代的国家秩序从形式上看具有很强的社会控制能力。但这只是一方面,在具体的行政运作上,特别是在基层社会,国家秩序又表现出对社会秩序的依赖性。素汉乡里的三老、长老、父老、孝悌力田等不是国家的在编吏员,不享受俸禄,但却是参与国家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人物。北魏的宗主督户制和三长制,也是利用既有的社会自然秩序贯彻
国家秩序的。明清乡绅对于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重要性更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正如我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国家化应当有正确的评价一样,对于国家秩序依赖民间秩序实施统治的性质也应当有正确的评价。学界有把这种依赖视为乡村“自治”,乡里领袖视为“民间代表”,甚至给予很高的地位,恐怕还要从概念和史实的角度更加慎重考虑

(二)经济领域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在农业、工商业等不同经济领域、不同地区的经济领域以及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经济领域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之间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国家秩序既有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共权力职能,又有违反经济规律而引发社会秩序动荡甚至崩溃的破坏作用。限于篇幅,我们这里只简要分析国家秩序是如何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其公共权力职能的。首先,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修建大型公共工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这些公共工程中受益的当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其他社会各阶级、阶层也能从中获益。其次,历代有远见的统治者所采取的轻徭薄赋、节省民力、限制土地兼并等经济措施,客观上使生产关系得以调整,把阶级剥削和压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处于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之中。中国历史上的所谓“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等所谓“盛世”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经济领域中的社会秩序相对繁荣和稳定。我们知道,生产力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但是生产力并不是纯粹自发地形成的,近来有学者认为“阶级社会的生产力产生于各种生产中阶级合作的方式和方法”的看法虽有所偏颇,但其中也包含着若干合理因素,这个合理性就在于国家在经济领域中有着调节生产关系的责任与能力。第三,国家通过掌握公共经济资源的分配权力缓和、调节社会阶级关系。历代国家,特别是封建社会前半期的国家,掌握着以土地为中心的大量经济资源。国家按照不同原则将这些经济资源分配给社会各阶层,从而使阶级矛盾关系在经济领域中得到缓和。例如从战国秦汉的“名田宅”制到西晋、唐的占田、课田制、均田制,无不包含着国家控制土地兼并的深层含义。除此之外,历代国家还在天灾人祸,动乱之余等特殊历史时期,将国家所拥有的土地、山林、矿产、苑囿等资源分配给社会,使社会矛盾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第四,国家通过政策调控,使不同地区、不同门类的社会经济能够协调发展,使各阶级、阶层在经济关系上的矛盾得以缓和。例如在农业上,通过“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保护为国家提供赋税、徭役来源的小农经济,使农民能够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能力。通过徙民政策使土地供应的紧张关系得到局部缓和。在工商业上,国家通过官营和官府控制商品生产、商业流通等方式,在一定时期使牵涉到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能够有计划的进行。官营商品生产除了便于交流生产技术的积极作用外,也在其他方面发挥过一定的历史作用。第五,历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秩序的加强“巩固了国家的统一,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也使人身依附关系逐步减轻。这些都有利于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有利于商品流通的繁荣”。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

(三)思想文化领域中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古代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调节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表现之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思想升华为统治思想,使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想表现出某种重合性。唯物史观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但是我们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即不能把每一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仅仅看成是统治者根据自身所处阶级、阶层的需要而凭空设计出来的思想理论。例如,封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的法典化是在汉代。对此,学者们大都从统治者的选择和儒家思想内在的分化来论述其地位确立的原因,这当然是不错的。但是也要看到,任何思想的出现都是一定社会思潮的产物,不是政治家、思想家的凭空想象。儒家思想被汉代统治阶级定于一尊并绵延不绝,不仅是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内容符合统治者的需要,也与儒家思想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并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有关。尽管先秦兴起的诸子百家无不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在传统社会中也有一定影响,但是可以说没有哪一家学派能够像儒学这样与社会有如此紧密的联系,有如此顾强的生命力。对长者的尊重和对以血亲关系为核心的孝的观念以及其他道德规范的高度重视,是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特点之一。儒学与社会关系的这个特点正是统治阶级之所以选择儒学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重要原因。中国历史上也有个别时期佛、道思想得到特别的推崇,但它们在社会中的影响层面远不如儒学深厚,并且有被儒学日益同化。

儒学是封建统治阶级运用思想文化手段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工具,但并不是惟一的工具。如汉初统治者选择黄老思想,就比儒学更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黄老思想的弥漫及其对统治者政策制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汉初阶级矛盾关系的激化是人所共知的历史事实,而黄老思想明显有发自于社会的特点。如果说儒学、黄老思想统治地位的形成更多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思想互动的反映,其结果使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从中得以调节、缓和的话,那么法家思想地位的确立,则是统治阶级调整内部关系、加强社会控制的需要。法家思想不像儒家那样有广阔的社会基础,并且法家思想自产生伊始就以其强烈的工具性色彩受到统治者的青睐。但是法家思想也不是某些政论家所批判的那样属于暴政的理论,是与社会完全脱节的理论。法家所主张建立的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不仅代表了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中新兴地主阶级的希望和要求,也体现了脱离宗法血缘贵族政治下众多社会阶层,包括新兴的农民阶级的要求。正是法家思想的影响才使战国以降自耕农稳定拥有小块土地成为可能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上的保障,为具有“功”和“能”的社会各阶层人物获得爵位、参与政治铺平了道路,也为统治阶级如何建立新兴的封建国家,管理新兴的官僚阶层提供了思路和手段。因此,法家思想在缓和、调节阶级关系,体现国家“公共权力”上同样起了重要作用。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足见在儒学获得崇高地位的汉代,法家思想仍是统治者所必须依靠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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