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兼并史事考辨——制度流变视阈下内在逻辑探析
均田制、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兼并史事考辨
——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内在逻辑探析
浙江海洋大学 师范学院 李中奇
中国以农立国,历代帝王无不声称“农为邦(国)本”。农业的发展环境与农民的生存状态,对整个传统社会方方面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农业无疑是带动中国传统社会历史运转的一根“中轴”。[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第89页。]因此,站在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重考均田制、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兼并史事,足以管窥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以降土地制度、土地实际产权形态嬗变的历史运转内在逻辑,对历史整体做出动态考察。
一、起论:均田制考论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确立。在土地私有制的辖制下,出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本位思想视野限制,官僚、贵族、商人会将大量的资金用来购买田产,导致土地兼并现象不断严重起来,以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从北魏时期到隋唐时期,均田制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最终在唐朝后期走进了历史的“故纸堆”。均田制走过了几百年的路程,对抑制土地兼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均田制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因此也最终被历史潮流“淘汰”。
与唐朝的许多其他制度一样,均田制源自南北朝时期北方胡族政权,最先由北魏官员李安世提出,由北魏孝文帝首次付诸实施。该制度与秦朝的土地政策有一定的相似性,其主要目的仍然是要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基础上进行土地分配,以鼓励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过了一些细节上的修改,均田制在北齐、北周与隋代都相继得到了保留,直至唐承隋制。[ 张力波:《中国古代史专题:唐代的财政》,《中国古代史专题研究》课件,2023年10月12日,第4页。]
唐朝均田制是具有广泛影响而又常见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朝的许多重要历史论断都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 耿元骊:《唐代“均田制”再研究——实存制度还是研究体系》,《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1期。]隋末唐初,由于经历了大规模的战乱,人口大幅减少,使得国家掌握的土地大规模增加,于是唐朝统治机构更加广泛地推行了均田制。从史事考辨来看,唐朝均田制仅有效推行到唐玄宗开元、天宝之际,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在事实上已经瓦解。
在传统社会,土地制度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当土地制度发生变化时,税收制度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均田制的破坏、瓦解,导致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体系难以维系。高宗武后以来,均田制逐渐被破坏,人口流亡问题突出。尤其是唐玄宗以后,“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贫富差距也急剧拉大。安史之乱后更因长期战乱,“始以兵役,因之饥疠,征求运输,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 许超雄:《唐代两税法确立两大税收原则》,《历史评论》2023年第2期。]
但在均田制推行期间,均田制维持了唐朝财税体制的正常运转,形成了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农业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维持了社会稳定并推动了唐朝前中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助力营造了贞观之治、贞观遗风、开元盛世。但随着历史演进,唐初培植起来的均田制日益支撑不起沉重的国家财政开支,自耕农群体所背负的税赋和徭役不断加重,广大自耕农不得不变卖土地而逃避与日俱增的税赋和徭役,豪族日益“猖狂”的土地兼并进一步加速了均田制的“破产”进程。
二、申论:“制皮德骨”论
论毕均田制的历史演进,再看“为什么开国时的均田制往往很快地让位于土地私有制度,是道德问题还是制度问题?”,笔者的回答是制度问题为皮、道德问题为骨,是所谓“制皮德骨”。
均田制提出之时,这个方案的首要目标实质上是要在北方人口严重下滑的时期,尽可能地鼓励自耕农扩大土地种植面积,以提升人口数量、缓解财政压力。与此同时,北魏官员李安世在他的奏文中提到最初的均田制制度设计方案时,也很清晰地表明这项制度是要限制权贵与富豪之家对土地的大量兼并,从而阻止那些影响力强大到足以与中央相对抗的豪族的出现,事实上这是为了防止累世公卿、权势滔天的东晋门阀政治范式重演。但是这样的考虑注定要归于失败,因为负责推行这项制度的官员,他们恰恰就是那些热衷于购置田产,并寄希望于以此来巩固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人。[ 张力波:《中国古代史专题:唐代的财政》,第7页。]“士农工商”的中国传统社会等级论表现,莫过于此。
而在中国古代史上逡巡往复地纵向考察,研究中国农民问题的学者的共同认识是:大一统帝国盛衰兴亡的晴雨表是国家控制下自耕农人数的多少以及自耕农的生活处境。因此,无论是以任何土地制度施政,统治者都必须考虑自耕农的生活处境,否则“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坐稳宝座的皇帝后裔更得意于“天下太平久矣”,自大欲恶性膨胀,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随意提高赋役种类和比率势所必然。于是兼并之势汹涌,国家两面开刀,既抑兼并,又转嫁负担,加重对硕果仅存的农户的榨取,直到内争与内乱恶性互动,农民战争爆发,开始新一轮的王朝循环。这最有力地证明了国有产权对自耕农应得利益的维护根本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成了一而再、再而三地导致君民之间政治紧张的最深层根源。唐太宗说“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说明他也懂得“谁失去农民,谁就失去天下”这个中国传统政治学的重要法则。但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有效的办法,他的后代仍不免重蹈前朝覆辙。[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第125页。]
王家范先生此论还隐含了一个历史关节,即豪族的关节。豪族是延绵两汉、魏晋南北朝以及隋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贯穿大一统帝国时代的“顽疾”。有汉以降,为了能在朝廷严苛的捐税制度下生存下去,豪族会通过与朝廷的博弈获得各种特权,大量的自耕农会主动把自己的田地卖给有特权的豪族换取庇护,这样做是为了获得豪族的荫蔽。而当一个王朝发现自己可以直接获得赋税的自耕农大量流失的时候,解决方式就是对剩余的自耕农抽更重的赋税。如此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越多自耕农依附于豪族,则朝廷越缺钱、税就越重,自耕农越纷纷依附于豪族,由此土地兼并问题愈发成为社会症结所在。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来说,皇权并不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皇权本身就是让土地兼并成为问题的那个问题。国家法律抑兼并,而兼并之势抑而不止,且愈演愈烈,这几乎成了两千年大一统帝国解不开的死结。胡致堂说得好:“欲以限田以渐复古制,其意甚美;而终不能行者,以人主自为兼并,无异于秦也。”[ 胡致堂:《读书管见》卷20,转引自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页。]意即在皇权的“有意放纵”下,官僚系统自上而下地进行土地买卖,各级官员将手中所掌权力转换成财富和土地,这就是皇帝收买官僚系统人心的方式之一,意在整合集权统治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熟悉中国古代历史的人不难明白,历朝都有的土地兼并多数都有权力的背景,是依仗着其政治(权力)—经济(俸禄和法外收入作原始资本)的特权强制与半强制进行的,这是土地买卖的主体、大头。[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第131页。]
所以,均田制往往很快地让位于土地私有制度,表面上看是均田制制度设计问题,而实质上是皇帝及作为其统治基础的官僚系统的道德问题,也就是帝国统治机构自上而下的道德问题——对于财富、田产、人口、权势的病态追求,这是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的内在逻辑之一。
三、设想:抑制兼并是个大课题
对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历史整体做出动态考察,不难发现历朝历代都对土地兼并有所压抑。而在诸多对土地兼并问题的治理政略中,笔者将着重介绍四种举措,分别是汉武帝的综合性治理政略、张居正的“一条鞭法”、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新中国的“土地改革”[ 此处的“土地改革”的历史内涵是土地完全国有化,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禁止使用权交易,彻底废除继承权,此处更侧重强调新中国土地制度嬗递的结果,并不单指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党领导农民在新解放区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下文不再赘述。]。笔者认为这几种举措当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兼并问题具有减缓或遏制作用,是以为题解。
(一)汉武帝的综合性治理政略
在汉武帝统治前中期,汉武帝虽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外战争上,但恰恰就是战争在无形中帮助汉武帝大大缓和了国内的土地危机。
首先,汉武帝长时期的对外战争需要征发大量的人力。汉武帝的对外战争规模大多都是动辄涉及数十万人的战役。当时汉廷所需要的士兵及民夫在数目字上来看是巨大的,大量的精壮劳动力被征发,未被征发的自耕农对于土地的需求也就降低了很多。
再次,汉武帝的对外战争让西汉开拓了广阔的疆域。为了巩固这些新占领的疆域,汉武帝不但在这些新占领的地区设郡,还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将中原无地的百姓迁往边疆新设郡,这在无形中也缓和了国内的土地危机。
当然,要想进一步解决土地问题,还要抑制豪族的土地兼并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汉武帝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
第一,设立监察官员。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此时汉武帝就赋予了刺史监察豪族土地兼并问题的职责;
第二,大量录用酷吏。汉武帝开始用酷吏来镇压豪族,如此在酷吏的威慑下,豪族的土地兼并行为得到一定的抑制;
第三,徙豪族于茂陵。汉武帝多次下令将一些豪族从祖居地迁徙到茂陵(汉武帝的陵墓)附近,目的就是将他们在祖居地所拥有的土地收归国有。
此外,汉武帝还采取了将部分原国有土地放开给百姓使用、兴建水利设施以开垦新的土地等举措以抑制土地兼并问题。
(二)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随着社会上自耕农大量的破产、流亡,土地逐渐集中在了豪族手中。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登记的自耕农人口大量流失。于是,从穷人处征收上来的税越来越少,而富人又通过贿赂地方官瞒报土地以偷税漏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急剧减少。再加上彼时明朝南有戚继光抗倭,北有少数民族侵扰,朝廷长年用兵,军费支出庞大,使得当时的国库入不敷出。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决定将“一条鞭法”推广到全国,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即“赋税合一、按亩征银”。“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也使得地方官员很难再从税赋中克扣作弊,从而提高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在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下,“一条鞭法”很快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一条鞭法”实行一段时间后,国库存银增加到了400万两,明朝终于扭转了多年来国库吃紧的状况。一个典型的实例就是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的中央政府竟然有能力蠲免自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以来各省拖欠的100余万两税款。
(三)雍正帝的“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康熙帝下令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并对“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实际上为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奠定了基础。
雍正帝时大力推行“摊丁入亩”,把丁银平均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摊丁入亩”在人口方面的影响有三:一是人口的增长速度加快;二是人口统计趋于准确,隐瞒人口数量的情况减少;三是使人口流动性下降。在经济上,“摊丁入亩”一方面降低了无地农民的税负,促进了税收公平;另一方面简化了税负征收手续,降低了税收稽征成本。总之,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银负担,而少地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巩固了清朝统治。
(四)新中国的“土地改革”
笔者以为,最高明也最理想化的抑制土地兼并方式莫过于新中国政府在土地制度嬗递中的最终决定——将土地完全国有化,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禁止使用权交易,彻底废除继承权。土地的使用者没有所有权,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也不能进行出让、转租、抵押、兼并等一切交易行为,而是在使用期到期后由政府统一回收、重新分配。
当然,必须要指出的是,这种政略在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并没有实施土壤,此处仅作抑制土地兼并问题的政略参考。
四、余论: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内在逻辑探析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态讨论”,曾被誉称为“五朵金花”之一,热闹非凡。[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43页。]而今在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考察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的土地制度、土地实际产权形态嬗变等问题,探析其内在逻辑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王家范先生的宏论:
通观中国传统社会史,社会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一体化”,权力系统对农业、手工业、商业,始终以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对其实施超乎寻常的行政干预,包容并随时都有权利吞噬它们部分乃至全部成果,操生杀予夺之权。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归结成:中国传统经济按马克斯·韦伯的类型划分法,它应该是一种军事—官僚专制主义性质的大国指令——习俗经济类型。指令性经济与习俗经济的混成,是这种经济类型的特有风韵,“大国”是它的历史环境特色,由此造成政治强制度化和经济的非制度化的双重特征。这是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制高点。[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第145页。]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实际产权形态从来就缺乏明晰的边界,无所不统的政治权力系统对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和产权具有“生杀予夺之权”。所谓“地主土地私有制”,本质上仍是国家主权(亦即产权)以权力为基础实行再分配的产物。[ 王家范:《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第155页。]当然,历史从来不会让任何一方势力具有“操纵”历史演进进程的能力,所以自耕农也具有反制能力——毕竟大一统帝国盛衰兴亡的晴雨表是国家控制下自耕农人数的多少以及自耕农的生活处境,勿谓言之不预也。在生活过不下去的时候,自耕农当然有权利喊上一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陈胜、吴广们就这样推翻了一个又一个曾经春秋鼎盛、万国来朝的大一统帝国。实际上,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周期性灭亡的一大原因就是农民起义,而农民起义从根本上来说是土地兼并问题造成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往往就是灭亡王朝的火种。
王家范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一文中作过历代小农经济情况的数量统计。其中,他发现随时代的推移,自耕农所占有的耕地呈递减的趋势,越来越分散畸零,而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大抵都被压缩在最低必要耕地限量之下。[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第167-168页。]这在计量史学层面指出了自耕农活不下去而发动农民起义的直接原因。上文提到的豪族,其获取土地方式无非来自朝廷政治性的赏赐或分配、经济性的土地买卖。而在豪族中,具有政治身份的官僚仕宦居绝对优势,这使豪族成分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他们与其说依仗经济实力,不如说背靠政治权力,权力决定财富,财富是权力的延伸。因此经济性的土地买卖还包括了法外贪赃和政治暴力强取豪夺等非法手段的土地兼并,显然这是自耕农活不下去的重要原因。
另外,回到上文第二部分结尾的分析,在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帝国统治机构自上而下就存在道德问题,那就是对于财富、田产、人口、权势的病态追求,这是土地制度流变视阈下另一个内在逻辑。
最后,笔者想援引两位史家的名言为本文作结。第一句是意大利史家克罗奇的“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 [意]贝奈戴托·克罗齐(Benedetto Croce):《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页。],第二句是英国史家汤因比的“所有伟大的历史学家总是把好奇心引向解答自身时代的某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英]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历史研究》(下卷),[英]D·C·萨默维尔编,郭小凌、王皖强、杜庭广、吕厚量、梁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36页。]。笔者援引这两句话的共同旨归是,今人站在时间的刻度上回望中国古代大一统帝国时代土地制度流变的过程,其中诸多细节、内因实际上能为当下的土地政策提供鉴戒,当时的历史情势亦能够为后世历史研究留下审视和检讨。揆诸所示,“历史是延续的,但永远是变的,因革损益,随时而异,其间仅有缓速显晦之别”[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2页。]。
〔作者李中奇,浙江海洋大学师范学院2022级B22历史2班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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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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