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开启“均田制”向“田制不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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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对土地兼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未能抑制,反而在制度层面为其“松绑”,从而加剧了土地集中。
???? 制度变革:从抑制到放任
两税法实施前,唐代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是抑制土地兼并的重要制度组合。国家通过掌握土地分配和户籍,限制土地过度集中。
- 均田制:国家按丁口授田,土地买卖受限,旨在维持小农经济。
- 租庸调制:以人丁为征税基础,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需承担更重的税负,客观上抑制了兼并。
然而,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崩溃,租庸调制难以为继。780年,两税法应运而生,其核心变革在于:
- 计税标准:从“以人丁为本”转向“以资产为宗”,主要依据田亩和财产征税。
- 土地政策:不再重新分配土地,承认并默认了土地兼并后的既成事实。
这一转变标志着国家从主动干预土地分配,转变为主要依靠税收调节,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制度空间。
⚙️ 加剧兼并:多重因素叠加
两税法通过以下几个具体机制,加速了土地兼并的进程:
1. 取消限田,承认兼并合法性两税法不再限制地主占田,并以法令形式承认了“兼并已成”的现实。这使得大地主可以放心地继续扩张土地,而国家则通过税收从中获利。
2. “产去税存”,迫使农民卖地两税法规定税额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这导致了“产去税存”的恶果:农民一旦因故(如灾荒、苛捐杂税)卖掉土地,其名下的税额并不会随之减少。为逃避沉重的税负,失地农民往往选择逃亡,其土地则被地主低价兼并。
3. 货币征税,增加农民负担两税法以货币计税,迫使农民将农产品换成钱币纳税。在“钱重物轻”(货币升值,物价下跌)的环境下,农民需要出售更多的农产品才能凑足税款,导致大量自耕农破产,土地被地主和富商收购。
4. 执行走样,转嫁负担地方官吏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加征杂税。由于官僚、地主常能利用特权逃税或转嫁税负,这些新增的负担最终都落在了无力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他们变卖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集中。
???? 历史影响:开启“田制不立”时代
两税法被普遍视为唐代中期土地制度从“均田制”向“田制不立”转变的关键节点。它标志着国家对土地私有的干预基本结束,土地兼并自此失去了制度约束,进入一个相对自由且加速发展的阶段,为宋代以后土地高度集中和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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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希彬:山东垦利第一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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