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察-六条问事

文档 汉代监察-六条问事

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的监察立法,最早见之于史料比较成熟且有系统性的法令当属西汉武帝时的《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我们俗称为“汉六条”。

 “汉六条”以前,我国古代的监察立法处于初创和形成阶段,以国王发布的诰、命、训、誓等为主,比较零散和粗糙。

 早在上古三代,就出现了治官之法,并孕育了监察立法的萌芽。及至春秋战国,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构,“治吏”已然成为了监察立法的重要内容。战国时齐相邹忌制定了《七法》以督奸吏。

 秦时有对行政监察和司法监察的用律,虽然零散缺乏系统性,但有关察吏的规定已成为秦律的重要部分,显示了秦王朝以法治吏的大略和我国历史上法制文明的进步。不断发现的秦简让我们能够在千年之后进入到秦国司法的现场。睡虎地秦简《语书》载:“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是秦国南郡向所属各县发出的一个文件,郡上将派人来各县“案行”,对不从律法者,将其绳之以法,对令、丞也要论处,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个县里多有违犯律法而令、丞不予查处者,将对令、丞绳之以法。

 汉初,监察立法沿秦制,以汉律和诏令为主。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不法事,有:辞讼者、盗贼者、铸伪钱者、狱不直者、繇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苛刻者、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作非所当服者,凡九条”。上述九条我们称之为《监御史九条》,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成文监察法规,它约束的地方区域限于三辅,也就是京畿地区的京兆尹、左冯翊和右扶风。虽然惠帝颁行的《监御史九条》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但它为“汉六条”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背景

 “汉六条”的产生有一个大的历史背景:高祖初年实行分封制,紧接着实行的休养生息政策使经济得到恢复,同时也使地方豪强势力坐大,以致景帝时发生了“七国之乱”。“七国之乱”直接促使了汉代第一次较为广泛的立法活动。

 到汉武帝时,我国古代的监察立法迎来了一个新阶段。元封元年(前110年),武帝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四年后将全国分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等十三部州,即十三个监察区,各设部刺史一人作为派往地方的监察官。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又在《监御史九条》的基础上制定颁发了《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即本文所称的“汉六条”。

内容

汉武帝给刺史规定了明确的监察职责,叫“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一条,势家豪族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制度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穷弱势者)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二条,二千石不按皇帝命令办事,不遵守法律制度,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掠夺民脂民膏,聚敛财富,为非作歹。)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三条,二千石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草率定案,胡乱杀人,怒则乱罚,喜则乱赏,烦扰苛暴,残民以逞,为百姓所痛恨,弄得开怒人怨,山崩石裂,灾异妖言并出。)

四条,二千石选置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第四条,二千石选人用人不公,嫉贤妒能,压制人才,任人唯亲,亲近信用顽劣奸诈之徒。)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仗势逞威摆阔,干预公务,染指司法,向主管人员请托。)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第六条,二千石不讲公德,不顾体统,低三下四地巴结豪强,贿赂公行,破坏政令。)

除此六条之外,刺史还具有监察各诸侯王,全面考察其活动的职责,具体内容有:巡行郡国,以六条监察郡守、相国、诸侯。一但发现他们有六条所列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弹劾,并报请上级监察机构处理;考察地方治理情况,断治冤狱,及时把情况向中央政府汇报,以作为对地方官吏的奖惩依据;随时向中央政府举荐人才

六条中除第一条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郡守的。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 受到惩罚。”不把监察国王的内容载入明文中,是因为这个问题已不显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说过,汉初在地方上实行的是郡国并行的双轨制。平息七国之乱后,诸侯国的实力已被削弱。汉武帝登基后,还是先拿诸侯国“开刀”。他规定国王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国中分侯,这样一来从诸侯国中分出几个小侯国,使诸侯国的直属领地不断地缩小。后来又藉故夺了106个王侯的爵位,并且禁止诸侯国的官吏在朝中任职,防止他们插手中央事务。经过一系列的整顿,使诸侯国大伤元气,已构不成对中央政府的严重威胁。于是,汉武帝又腾出手来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省委书记兼省长。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条问事”主要就是冲着这批“高级干部”来的。解决这个层面的问题,也是抓重点,比如他们是否能认真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不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演化

汉武帝设计并推行得好好的刺史制度,到了西汉后期开始走样。汉成帝绥和元年(西元前8年),也就是汉武帝死后的79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请求将刺史改为州牧,理由是按照祖宗的家法应该以贵治贱,不能以卑督尊。刺史只有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高级领导干部不合规矩。成帝只好下诏,把刺史改名为州牧,增秩二千石,与郡守平起平坐。3年后,丞相朱博上书力争说:“当年设十三部刺史,职级低但赏赐重,这样可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废除刺史、改设州牧后,激励机制没有了,收不到监察的效果,应该恢复刺史制度。”于是又将州牧更为刺史。但几年后,再次将刺史改为州牧。不要以为这样一来提高了刺史的地位,这是两种观念在进行较量。翟方进等人认为监察制度应同其他制度一样,不得违反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必须遵守以贵治贱的原则。朱博认为怎样设置监察官,衡量的标准应该看是否有利于监察的效果。较量的结果,是等级派占了上风。刺史改为州牧后,原来的监察官开始向行政官员转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混为一谈,利害关系由相异变为相同,“让马儿说话”的制度被破坏了。汉武帝在生前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但却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保证它的长效机制。

评价

《六条问事》的针对性很强,它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为主要监察对象,其次是地方强宗豪右。监察的具体事项也很明确,主要是针对二千石不奉诏书,聚敛为奸,赏罚无度,选拔不公,阿附豪强,还有强宗豪右田宅逾制等。

 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在执法环节上亦有严格的要求,如不许管《六条问事》以外的事,不许其监察二千石以下的官吏。《汉书》记载:“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关于“非条所问,即不省”的规定落实,还有一事相佐。《汉书·朱博传》载,朱博升任冀州刺史,他本是武官,“不更文法”。等到当了刺史巡视部属时,官民数百人拦路自行投诉。属官建议他暂时留在这个县登记讯问各个自行投诉的人,事情办完了再出发,其实属官的目的是来试探朱博。朱博心里明白,派属官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其民为吏所冤,及言盗贼辞讼事,各使属其部从事。”黄绶、墨绶指的是系官印的丝带,官员品级不同,丝带颜色也不同。刺史不受理县丞、县尉之事,只受理两千石以上官员之事,而且也非事事都受理,只有《六条问事》言及者才得受理。朱博这一判决发落,四五百人都离去了,如同神明。官吏百姓大为震惊,没想到朱博有如此之强的应变才能。

 《六条问事》是西汉监察立法的重要成果,它所包含的基本规范和所确立的原则,具有深远的影响。《六条问事》实施后,对地方官吏和豪强的压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也使我国封建监察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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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30-作者:t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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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希彬:山东垦利第一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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