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

文档 市舶司

一、定义与性质

  • 市舶司是中国宋、元及明初时期,朝廷在重要港口设立的、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海上对外贸易的官方机构

二、主要职能

根据文档内容,其职能主要包括:

  1. 掌管对外贸易:是管理海上贸易事务的核心政府机关。
  2. 征收关税(舶税):对进出口商船和商品征收税款,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明代资料记载“议征商税,以及贾舶”、“请税舶以充兵饷”均与此相关。)
  3. 发放贸易许可(“商引”、“公凭”):出海贸易的商船必须向市舶司申请并领取许可证,即“引”或“公凭”,无证不得出海。(万历年间“商引俱海防官管给”即反映了这一职能)
  4. 管理朝贡贸易:作为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市舶司负责接待和管理来自官方“朝贡”体系的使团与随附商船。

三、设置时间与地点

  • 设置时期:始于唐宋以后。文档明确指出:“唐宋以后,海上贸易兴盛……官府在东南沿海一带设置市舶司,掌管对外贸易。”
 
  • 主要港口:常设于广州、泉州、明州(今宁波)等主要的东南沿海对外贸易港口。在南宋海上贸易路线示意图中,明确标注了广州、泉州、明州三处设有市舶司。

四、历史演变与后续

  1. 明朝后期至清朝的演变:随着时间推移,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明穆宗隆庆年间(1567年)部分开放海禁后,管理职能与税收体系进一步细化。到清朝,特别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实行“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后,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演变为广州的“十三行”(亦称“洋行”、“外洋行”、“公行”),由其统揽对外贸易事务并管理外商,市舶司这一名称和机构设置逐渐被替代。
 

五、历史影响

市舶司的设立和运作,是中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和海上贸易兴盛的重要标志和制度保障。它规范了海外贸易,增加了国家收入,促进了中外商品与文化的交流。

宋明市舶司区别

宋明两代的市舶司均为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但因时代背景、经济政策及海防需求不同,在职能定位、管理机制、政策导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核心维度对比分析二者的区别:


一、设立背景与目的差异

宋代

宋代(尤其是南宋)面临“陆路丝绸之路受阻”(因西夏、辽、金阻断西北商道),被迫转向海洋贸易,市舶司的设立以“开源增收”为核心目标

明代

明代市舶司的设立服务于“朝贡体系”与“海禁政策”,核心目的是“怀柔远人”“管控夷情”,而非鼓励民间贸易。

二、职能范围与管理机制

宋代

宋代市舶司职能覆盖民间与官方贸易,管理全面且灵活,体现“重商”倾向:

明代

明代市舶司职能严格限定于官方朝贡贸易,抑制民间参与,体现“抑商”与“海禁”导向:

三、机构设置与存续状态

宋代

明代

四、政策导向与经济影响

宋代

宋代市舶政策鼓励海外贸易,推动中国融入全球市场:

明代

明代市舶政策抑制民间贸易,限制海外交流:

总结

宋代市舶司是“开放型”贸易管理机构,以财政增收为目标,覆盖民间与官方贸易,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明代市舶司则是“封闭型”朝贡管理机构,以海禁与怀柔为核心,严格限制民间参与,服务于政治与海防需求。二者的差异本质上是宋代“重商”与明代“重农抑商+海禁”国策的体现,也折射出中国古代海外贸易从“主动拓展”到“被动防御”的历史转向。

整体阻碍了中国参与大航海时代的全球贸易,间接导致明清海防落后。

隆庆开关(1567年)后,仅广州、漳州(月港)有限开放,但民间贸易仍受“海禁”残余限制(如禁止赴日本),未能恢复宋元盛况;

朝贡贸易占比极低(年均不足10次),且“厚往薄来”导致财政负担;

市舶收入占南宋财政10%-1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绍兴二十九年市舶收入达200万贯),支撑了南宋经济命脉。

民间商人主导(占贸易主体),出口丝绸、瓷器、茶叶,进口香料、珠宝、药材,形成“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

阶段性:明前期(洪武至宣德)严格管控,中期(隆庆开关后)广州市舶司有限开放民间贸易(“准贩东西二洋”),但整体存续不稳定。

依附性:市舶司受地方督抚与宦官双重控制(如明代市舶太监权力膨胀,常与地方官冲突);

数量与分布:明初设3处(宁、泉、广),后因海禁松弛与强化反复调整:洪武七年(1374年)一度罢废,永乐元年(1403年)复设,嘉靖后仅存广州一处;

持续性:除短期因战争(如金兵南下)关闭外,基本持续运作,南宋后因财政需求更趋强化。

独立性:市舶司直属中央(北宋属三司,南宋属户部),地方长官(如知州)不得干预其事务;

数量与分布:北宋设3处(广、杭、明),南宋扩展至9处(新增温州、江阴、秀州青龙镇等),覆盖东南沿海主要港口;

无税收职能:朝贡贸易以“厚往薄来”为原则(赏赐远超贡品价值),市舶司不直接征收商税,反需国家补贴。

海防联动:配合沿海卫所防范“倭寇”与“走私”,市舶司官员常兼管海防(如明代市舶提举司多由按察副使或市舶太监兼任);

贸易限制:禁止民间商船出海(“片板不许下海”),外国商船需以“朝贡”名义附带货物(“附搭”),且仅允许在指定港口交易;

朝贡管控:仅负责查验“勘合”(朝贡凭证)、安排使团食宿、监管贡品入京(“进贡”);

外交辅助:参与接待外国使团(如阿拉伯、东南亚商使),但非核心职能。

市场管理:划定“蕃坊”供外商居住(如广州蕃坊),设“蕃长”管理外商事务;保护外商权益(如立法禁止官吏勒索);

税收征管:征收“抽解”(实物税,通常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博买”(官府优先采购紧俏商品),并设“市舶库”存储抽解物资;

贸易许可:发放“公凭”(贸易许可证),允许民间商人出海贸易(如“纲首”带领商船队);

明中期(隆庆开关后)虽有局部调整,但整体仍以“海禁为主、朝贡为辅”,市舶司职能被严格限制在官方层面,民间海外贸易未被合法化。

明初(1368年设宁波、泉州、广州市舶司)旨在接待朝贡使团、管理官方贸易(“贡舶”),同时通过“勘合制度”(验证朝贡资格)限制外国商船来华;

南宋偏安后,财政高度依赖市舶收入(“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市舶司成为国家财政支柱之一,甚至被称为“军国之所资”。

北宋初期(971年设广州、杭州、明州市舶司)主要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规范商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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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30-作者:t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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